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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
发布时间:2011-10-08 14:30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

 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管理,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。

  第十三条 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、特别顾问、顾问、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。

  第十四条  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专门委员会,开展相关工作。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。

 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。

 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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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?。ǘ┨?、审议本会工作报告、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、发展规划;

 ?。ㄈ┩蒲〕N窭硎?、主席、副主席;

 ?。ㄋ模┯芍飨崦?,任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
 ?。ㄎ澹┚龆ū净峁ぷ鞯闹卮蠓秸?、政策、规划;

 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。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临时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召开。

 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

 ?。ㄒ唬┙馐驼鲁?,监督章程的实施;

  (二)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、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;

 ?。ㄈ┒酱佟⒓觳楸净峁ぷ鞣秸?、政策和规划执行情况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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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十九条 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。有关本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,秘书长组织实施。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二十条  本会设监事,条件、任职程序与理事相同。监事列席理事会,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常务理事会。监事可以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。